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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注销介绍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吊销执照情况

很多朋友对公司注销与吊销执照分不清楚,今天广州公司注销小编来介绍下,在法律上是如何介绍吊销执照的。
1、根据《公司法》147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被吊销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广州公司注销小编对吊销执照在法律上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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