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理记账
高品质广州代理记账
联系电话

注销视点丨浅析公司注销之路径


时下热门注销视点丨浅析公司注销之路径

在我国,公司注销比注册更难,主要难在税务清算、债务清理以及股东一致意见的达成上,然而注销本身又关系着公司大小股东的责任与风险,关系着拟IPO企业的合规性,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并积极面对企业注销事项。本文从公司注销法律风险及路径出发,希望正穗小编能给大家稍许启发。

 


公司注销的必要性

在未揭开“法人面纱”前,股东都可以暂且从容地站在公司法人这个屏障后面,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并对公司的债台高筑而安之若素,然而,一旦揭开“法人面纱”,打破了商事交易之效率与安全之平衡,股东将面临着无法承受之“重”,对于小股东而言更甚。就公司清算注销而言,若不能处理妥当,将同样导致“法人面纱”被揭开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该等规定过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举证难度较大,而无法产生揭开“法人面纱”之效果。

为了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其中,对于公司任何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债权人财产损失,或怠于清算导致最终无法清算的情形,规定了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重大突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最终无法进行清算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公司存在应当清算注销的情形下,股东及董监高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履行注销手续,否则,将可能导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后果,特别是对于财务投资者而言,持股比例较低,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若不重视注销流程,将无法控制债务风险。

 

公司注销情形

触发公司注销的事实因素有很多,如公司不再经营且无存续必要、公司已经达到解散条件、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且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等,但无论如何,注销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主要可分为“满足解散条件进而清算、注销”以及“法院强制清算后注销”两种方式,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

(一)关于满足解散条件进而清算、注销的情形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条件为: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

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为:

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审判实践

上述第(1)至(4)种情形属于法定情形,除了公司章程的条款适用存在潜在争议以外,其他事由几乎不存在潜在争议,而第(5)种情形是最难把握的。通过总结司法案例,可以了解到审理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第(5)种情形的必要前置条件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仅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如:不能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股东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争议的股东合计持股超过50%导致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公司解散是否会影响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及案外人利益,是否对债务清理达成妥善处理方案等因素。

(二)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形

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在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 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p12366.com/ 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