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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后的救济途径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终止,与之相应,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终止,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今天广州正穗小编将给大家介绍公司注销登记后的救济途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符合注销条件的公司有以下几种: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因企业改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注销登记后债务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第25条、第26条对涉及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中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后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

  (1)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三、公司注销登记后的救济途径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4条规定了因为公司注销产生的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规定第21条至第23条规定了公司、其他组织因为注销登记而导致的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问题,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司注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注销,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及其责任承担较为复杂,其具体情形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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