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与撤销的不同之处如下:
1.主动与被动的区别
注销是公司主动进行的行为,且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无论是通过破产还是解散方式终止公司的,必须经过注销公司才算是真正终止,注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吊销是公司被动进行的,是行政单位的一种行政处罚,不直接产生法人资格终止的行为,但是不能继续经营。
2.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注销过程中,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处于清算中的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资格。
注销过程一经完成,清算终结办理注销手续后注销即成为一种结果,公司即结束营业同时法人资格消灭,也即意味着公司不再拥有自己财产、名称、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即已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吊销仅会导致公司经营资格的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公司的法人资格不会消灭,公司在仍然能够已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3.对相关人员的影响
公司的注销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在法律上是没有影响的,这些人员可以继续担任其他在其他公司的任职,也可以在新设公司任职。
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则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等规定,如果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则自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内担任董监高。
注销、吊销的区别和影响(附公司注销的程序)
附一:公司注销的一般程序(因各地工商局具体操作流程存在差异,建议具体操作中联系当地工商局进行确认)
1.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应先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取得工商局核发的《备案确认通知书》;
2.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3.有分公司的,应先行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有对外投资的,请先清理对外投资;
4.办理完税证明;
5.出具清算报告。
附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公司注销的决议
4.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
附三:注销、吊销的相关规定
关于注销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