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有哪些?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注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了。
外资企业注销要提供什么资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