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咨询我注册了一个新公司,旧公司要注销,旧公司直接注销划算呢,还是吸收合并划算一点呢?如何财税分析?政策依据是什么?分别办理流程?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广州公司注销就来和大家说一说吧!
如果旧公司有亏损,还是合并较好,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对于未弥补的亏损可以按规定弥补亏损;其次,如果是旧公司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采用合并可以继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对于旧公司还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需要出售的,采用合并方式可以节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财税〔2015〕5号、财税〔2015〕37号、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4.《国发[2014]1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说了这么多大家也都清楚了吧!想要了解更多公司注销知识,就请来咨询我广州公司注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