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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注销之后员工工伤还需要负责吗

广州公司注销之后员工工伤还需要负责吗?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1、公司注销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小案例:李某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老板,而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先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三级伤残。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王某一直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而李某为逃避责任,以清算组负责人的身份,假称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向工商部门出具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请问,公司注销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案例分析股东将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逃避向劳动者承担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劳动保护责任。

  一方面,李某注销公司的行为违法。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王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赔偿损失,王某当属债权人。而公司并没有对王某作出任何赔偿,也没有就公司注销的有关事宜向王某作过任何通知,甚至未曾向社会发出过注销公告,明显违法。

  另一方面,李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作为独资公司老板,也是清算小组负责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王某有权直接向李某索要赔偿。

  2、公司注销,股东对劳动者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吗?

  小案例:邹某系电器公司职工,后邹某在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公司支付了邹某医疗费及护理营养费。然后公司经股东

  会决议解散并申请注销。之后,邹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请问,公司应该负担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邹某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公司解散清算时,邹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邹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邹某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因未将之计算在内,而给邹某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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